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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关于开展2024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01-02    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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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老员工思想政治工作,引导老员工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,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,经研究,决定在2024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条件

根据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4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》的评比条件执行。具体如下:

1.热爱祖国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
2.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,学习勤奋、成绩优异;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、社团活动、公益活动和创新活动,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,师生反映良好。

3.学习勤奋刻苦,毕业学年无不及格课程;在校期间获得2次以上(含2次)学校学业二等及以上奖学金(五年制专业员工至少3次,专升本专业员工至少1次),同一学年获多项奖学金仅认定为1次。

4.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尊敬师长,团结和帮助同学,热心为同学服务,获得2次以上(含2次)学校三好员工、优秀员工干部等综合类荣誉称号或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等团组织类荣誉称号(五年制专业员工至少3次,专升本员工至少1次),同一学年同类别荣誉称号仅认定为1次。

5.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者。

6.同等条件下,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者、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或通过六级者、获得专业技能证书者等优先考虑。

二、评选要求

1.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按毕业生人数的4%(四舍五入)评选,原则上按同专业毕业生人数进行评选,名额出现空缺时,可由其他专业填补。

2.学院按照公开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,确保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;对拟确定的候选人情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,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、弄虚作假的,取消评选名额,并追究责任。

3.员工处复核各学院推荐候选人,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员工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。

4.本次评比将依据2024届校优秀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不再另行组织申报,同时根据校优秀毕业生排序前后确定省优秀毕业生人员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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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12日